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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0:35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次

        川自然资办函〔2021〕20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如下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矿产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矿、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有关问题教训,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省决策部署上来,落实自然资源管理“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树立和保持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高压态势。

        二、严格规范矿产执法工作标准

        (一)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执法工作责任。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严格执法,履职尽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下辖县(市、区)的矿产资源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定期对下辖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审核把关。涉及战略性矿产、34个重要矿种、中型以上矿山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案件查办。

        (二)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处理要贯彻立案处理为常态,非立案处理为例外并充分说明理由的原则,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三)重点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突出问题。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安全生产隐患、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移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治理项目、生态修复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杜绝以工程施工名义违法采矿,对发现的相关线索坚决立案查处。

        三、建立健全矿产执法工作长效机制

        (一)划定矿产资源执法重点区域。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动态管理的模式,将辖区内的长江、黄河沿线(含一级支流)和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划定为矿产资源执法重点区域,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划定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厅。

        (二)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违法发现制止机制。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违法发现制止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落实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联村干部、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乡(镇)、村干部在矿产资源违法发现制止工作上的作用,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制止无效的,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矿产违法行为常同时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林草、水、电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纪委监委、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税务、电力等部门建立矿产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违法信息共享、违法案件联合执法等机制,对发现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非法运输、偷税漏税、涉嫌违纪犯罪等问题,及时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组织建设。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组织建设,对系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梳理,摸清人才家底。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县(区、市)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强度,据此明确各县(区、市)的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人才需求,制定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确保我省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有一支召之即来、战之能胜的队伍。

        (五)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交流学习。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矿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相关培训,宣讲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最新涉矿政策,以典型矿产资源违法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违法案卷评查,评选出最佳案件和最差案件,以供学习借鉴、吸取教训。

        四、加强矿产执法工作信息报送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下辖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省关于将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的工作要求,完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的录入工作,并补充漏填项、更正错填项。要严格按照厅执法局《关于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函》(厅执法函〔2021〕62号)相关要求,按时报送《四川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矿产类)》,务必全面、真实,不得漏报瞒报、弄虚作假。对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信息录入、统计表报送工作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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