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一次办”申请操作手册及办事指南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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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一件事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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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个人间因买卖二手房,需申请二手房过户(转移登记)的,可同步申请办理电表过户、水表过户、天然气表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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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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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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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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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或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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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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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需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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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允许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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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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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籍人士购房时,需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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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减免契税的,提交买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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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提交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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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查验征收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提交卖方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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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拆迁补偿申请免税的,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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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申请税费减免的,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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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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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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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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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增值税及附加:5.6%(个人销售住房满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核实20%(核定1%住宅类)(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印花税:万分之五(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个人销售住房暂免);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 承受方:契税:3%(个人购买9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9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印花税:万分之五(个人购买住房暂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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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川财税〔20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规〔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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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涉企二手房过户(一件事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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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企业法人买/卖二手房的,申请二手房过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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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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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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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划转协议、吸收合并协议、司法裁定等转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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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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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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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或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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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籍人士购房时,需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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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转让中卖方为个人申请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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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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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房转让中买方为个人申请契税减免的,提交买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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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房转让中卖方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提交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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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查验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提交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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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拆迁补偿申请免税的,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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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申请税费减免的,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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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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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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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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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转让方: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增值税: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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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川财税〔20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规〔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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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涉企商品房分户(一件事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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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申请人双方为企业法人,并已完成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已备案的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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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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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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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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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户型图、宗地图(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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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房发票(核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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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原住建部门办理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土地登记卡,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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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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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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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名称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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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状态的房屋被司法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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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拆迁补偿申请免税的,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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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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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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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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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标准 |
契税:3%(个人购买90㎡及以下以家庭为单位首套、二套1%;90㎡以上首套1.5%、二套2%;二套以上3%)、4%(2015年3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非住宅)买卖合同);印花税:万分之五(个人购买住房暂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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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依据 |
川财税〔2015〕2号、财税〔2016〕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税〔2008〕137号、川财规〔20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