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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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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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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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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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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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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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门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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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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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选 要 件 |
1.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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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分摊台账表(需要进行土地分摊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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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用房移交证明文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建设协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证明(涉及社区用房、幼儿园移交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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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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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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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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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新购商品房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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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买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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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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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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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户型图、宗地图(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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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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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在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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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买方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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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开发企业未办理身份证明材料备案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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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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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登记时提交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签订购房合同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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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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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承权公证书(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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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法律文书(合同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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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贷款结清证明(申请登记时,按揭已还清,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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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销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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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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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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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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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新购商品房买卖、抵押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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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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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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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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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户型图、宗地图(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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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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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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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单独提交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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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在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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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买方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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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开发企业未办理身份证明材料备案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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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银行未办理身份证明材料备案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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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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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登记时提交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签订购房合同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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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名办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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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继承权公证书(购房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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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效法律文书(合同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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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销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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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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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2*80元/件,非住宅类2*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2*80元/件); 2.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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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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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存量房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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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 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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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量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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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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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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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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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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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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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审批表(由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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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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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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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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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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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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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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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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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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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拆迁还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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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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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若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业主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在楼栋的不动产权证书清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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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及产权注销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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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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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户型图、宗地图(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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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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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土地登记卡;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经审核的明细表(原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在楼栋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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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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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开发企业未办理身份证明材料备案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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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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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及拆迁协议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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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权公证书(被拆迁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已去世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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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效法律文书(拆迁协议状态的房屋被裁定再次转移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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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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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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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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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公证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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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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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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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若为房改房、集资建房,需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审批表(由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科出具);若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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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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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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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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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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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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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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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婚内财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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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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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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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内财产约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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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将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通过婚内财产转移登记到其中一方或另一方名下的,需提供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科或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转移的审批意见;夫妻增加共有人不需要提供该项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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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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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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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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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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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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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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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离婚财产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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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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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证书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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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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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若为房改房、集资建房,需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审批表(由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科出具);若为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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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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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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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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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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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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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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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赠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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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 赠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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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现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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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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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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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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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提供房改房(集资建房)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审批表(由市住建委房屋征收科出具);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同意上市证明(由市住建委住保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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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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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赠与方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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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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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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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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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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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地址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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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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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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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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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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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目前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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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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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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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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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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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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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权利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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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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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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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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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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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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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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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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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2.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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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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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房屋分割合并的,提交经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土地面积分摊台账表、房屋户型图;涉及宗地分割合并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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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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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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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登记时使用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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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局或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门牌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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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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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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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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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因 |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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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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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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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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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地查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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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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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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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申请人登记时提交的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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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批量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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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