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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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 备 要 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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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及缴款凭证。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入股)投资协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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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卡、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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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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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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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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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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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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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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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提交公示继承等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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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件 |
1.若涉及界址范围变更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卡、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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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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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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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需提交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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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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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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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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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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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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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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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等权籍调查成果。同时还应提交变更证明材料: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土地坐落变更,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5)划拨转出让,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出让金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测绘坐标体系调整造成的土地面积变更,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面积界定通知单、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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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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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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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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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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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必备要件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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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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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的,提交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需提交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依法没收、收回、征收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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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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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