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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23-01-31 10:53   作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次

        业务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原因

        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企业专窗)

        申请资料

         

        必备要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划转协议、吸收合并协议等转移材料)

        5.原购房发票原件(用以计算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

        可选要件

        1.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2. 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证(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需提供)

        3.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提供)

        4.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出售方目前使用的名称与原购房登记时提交的不一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 民政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门牌地址有变动的需提供)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550/件(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80/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收税标准

        转让方:土地增值税:30%~60%(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纳税人):汇算清缴;增值税: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承受方:契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收税依据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2006〕144号、财税〔2009〕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川财税〔20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川财规〔20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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