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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捕问题

        文章来源: 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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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希望能了解十年禁捕期间 ,可休闲钓鱼的河道以及省内各保护区的边界以及是否能休闲垂钓。

        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对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垂钓区域,规范垂钓行为,加强钓获物管理,强化日常执法,严打非法垂钓,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并就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宣传引领提出具体要求。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省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包括垂钓活动;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鱼活动,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娱乐性垂钓,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每天垂钓渔获物原则上不得超过5斤(单尾除外);严禁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公众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争取广大垂钓爱好者对垂钓管理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可持续休闲垂钓氛围。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要加强对垂钓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核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核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保护好我省水生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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