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67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参与本市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及组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统一筛选,形成建议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予“365bet投注盘口_365bet官网中国官网_bt365最新网址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乡镇、高校与社会组织等。
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五条 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向立法联系点寄(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征集并及时反馈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集并及时反馈对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三)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四)收集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组织开展座谈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按时报送,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搞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至少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并为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有保密要求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指导,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法工委适时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表扬。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