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专业优势,进一步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代表专业小组组建
第二条 结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职责、全市中心工作需要和代表专业分布等实际情况,设立法治、财税、工业、农业、服务业、交通、水利、经济合作、社会建设、教育体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城建、环保、民族、宗教、外事、侨属等代表专业小组。代表专业小组的数量、名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按照“尊重代表意愿、便于组织活动、成员互不交叉”的原则组建各专业小组, 每个专业小组不超过15人。各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在每届任期内相对固定,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专业工作或关注某专业领域的市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每人可以兼任不超过3个组的组长;设副组长1-2名,由组织能力强、热心履职、能把握全局的专业小组成员担任;设联络员1名,一般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干部担任,也可由专业小组成员担任。
第五条 代表专业小组成员按以下程序组建: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征求代表意愿基础上研究提出推荐名单;
(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统筹提出各代表专业小组建议名单;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代表专业小组名单;
(四)代表专业小组调整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三章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第六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专业小组主要开展专业领域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指导所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分管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和保障。
第八条 代表专业小组应立足本组专业特点,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有关代表建议、意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制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活动次数由组长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代表专业小组活动范围,一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九条 代表专业小组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学习本组专业领域相关知识;
(二)组织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或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做准备;
(三)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
(四)深入走访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收集和反映群众诉求;
(五)交流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应当作好记实档案工作,如实记录专业小组活动情况、小组成员参加及表现情况,并同步录入代表履职平台。记实档案副本每年年底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代表参加专业小组活动的情况,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有关专业小组成员的建议,调整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保障
第十二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从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和保障。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专业小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