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裁量标准”),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1号)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施,以及机构改革后我省林草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需按程序对《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年初,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原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为基础,启动修订工作。初稿形成后,经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部门、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审议及局领导签发,最终印发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含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及裁量标准的执行规定,并明确了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要求。裁量标准包含116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森林草原防灭火、林木种苗、植物新品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通过分类分项细化适用情形,量化了裁量标准,压缩了裁量空间。
四、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
五、动态调整
其他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需新增或调整的行政处罚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