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相对人名称 |
三台县西平镇本草堂大药房吴敏加盟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22MA69P15G8P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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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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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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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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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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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法事实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河南万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根据其包装信息显示,该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号为: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117,其成分为鹿骨粉、蝮蛇、木瓜等药食同源原料(经查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认为该产品为食品,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案食品共2盒,其中1盒外包装已拆除,瓶身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另一盒其盒身标注有生产批号20200708A,生产日期2020.07.08,保质期至2021.07.08,截止检查当日上述2盒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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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3/03 |
处罚机关 |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市监绵三罚字﹝2022﹞90号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625345739126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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